【明報專訊】上訴庭昨強調是次判囚8至13個月是要阻嚇同類罪行,事實上過往涉及政治事件的非法集結罪大多判處社會服務令,即使判囚,最高亦只是3個半月。有熟悉本案案情的法律界人士直言,是次判囚的刑期對比同類案件提高甚多,相信是因近日涉及大型公眾秩序的案件愈來愈多,上訴庭「好棹忌一大班人出褶d事」,故借本案作嚴厲譴責,以收阻嚇之效。 指無案底者囚逾1年非常重 本案涉及的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禁3年,上訴庭昨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各被告已服完社會服務令作適量扣減。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案中被告大多為無案底的年輕人,認為逾1年的監禁是非常重的判刑,但考慮到各被告當時以竹枝撬門和拉扯鐵馬等,「破壞方式好肉酸」,加上近日涉及公眾秩序的案件增加,上訴庭以本案判刑作阻嚇,亦是可理解的做法。 翻查資料,過往多宗涉及非法集結罪的案件,判刑大多以罰款和社會服務令為主,其中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網上傳聞立法會即將審議「網絡23條」,大批示威者在深夜衝擊立法會大樓,損狺j樓玻璃門等,涉案4名示威者原審時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判刑後其中3人被判囚3個半月。而熱血公民前成員黃洋達於2014年於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撥款議案期間,聯同其他人合力頂住立法會大門,以讓示威者進入大樓,終以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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