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一名男子在2011年出發前往墨西哥旅遊前出現心絞痛徵狀,經諮詢醫生後他便出發旅行,但期間病徵加劇,最終在提早回程期間被送往美國西雅圖的醫院,接受心臟搭橋手術,醫藥費超過18萬美元。保險公司曾引用免責條款拒絕承擔男子該筆醫藥費,但卑詩最高法院現判保費公司需負責醫藥費。
維多利亞的卑詩最高法院日前公布原訴人費萊徹(Paul Fletcher)對答辯方保險公司Royal & Sun Alliance In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的判決;法庭文件指費萊徹因工作而購有團體保險計劃,當中包括國外及省外的緊急旅遊醫療開支保險,原訴人就一次旅遊的醫療開支而向保險公司索償但被拒,因此雙方對簿公堂。
案情指,旅遊保險一項保障包括賠償突然和未能預見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失,而有關旅程必須屬臨時性。不過,保單上亦包括一免責條款,若在受保人出發前,已有醫療證據顯示有合理的預期會出現任何醫療狀況,在行程期間所需的治療或入院費用將不獲保障。
保險公司於訴訟中引用上述免責條款為由,認為曾有醫療證據顯示合理預期下,原訴人在旅遊期間需治療或住院,因而拒受理原訴人索償,但有關理據是依賴一名與原訴人不相關的心臟科醫生所提出的醫學論點。
就旅遊前的醫療證據一點,案情提到費萊徹在2010年曾因間歇性心口不適而求診,家庭醫生因此將他轉介給一名內科醫生並進行跑步機測試,而內科醫生的報告指有顯著冠心病的風險,但沒有證據顯示有肺動脈疾病,跑步機測試結果顯示病人可能有局部缺血。
內科醫生亦在報告中指,必須進行緊急血管造影的高風險並不存在。醫生建議給病人處方相關藥物和進行心導管氣球擴張術,即俗稱「通波仔」。案情亦指,原訴人獲醫生告知,他的症狀屬於穩定性心絞痛;他後來再獲安排見一名心臟專科醫生,對方亦做出同樣診斷。
原訴人在2011年2月,即距離他3月遊墨西哥行程前約一個月,他向醫生提及病徵再出現,並同意進行血管造影以進一步調查心紋痛成因,醫生將他安排到非緊急輪候名單上。
案情亦指,原訴人提出證據顯示他在出發前曾向心臟醫生討論風險,並取得醫生的同意和確定他可外遊。
不過,當他在墨西哥旅遊期間心口再次痛楚,服藥後亦未有改善,因此他提早一周在3月14日回程,並乘搭一班會停在西雅圖的航班。不過,在飛機上他的徵狀加劇,飛抵西雅圖時,他便落機由救護車送到西雅圖一醫院,經醫生診斷後,被送進心臟科深切治療,接受緊急冠狀動脈搭橋手術,並一直留醫至3月19日。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保單內的免責條款不適用於這事件,法官指原訴人有證據顯示他跟從醫生指示,原訴人亦有權獲賠相關開支,因此判保險公司需給原訴人賠償由3月14日至19日期間在西雅圖接受緊急醫療及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