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巷屋非自住物業 或衍生增值稅
專家提醒業主衡量利弊
【明報專訊】有稅務專家表示,擁有後巷屋的自住物業業主,把物業出售後將有可能要支付增值稅,建議在決定興建後巷屋前先諮詢專家意見。
加拿大稅務局(CRA)由今個報稅年度起要求出售自住物業的業主,在報稅時向稅局申報,以查明該業主是否合資格豁免增值稅。目前,買賣自住物業都不需繳交增值稅,但稅務專家William Cooper指出,若賣出的物業包括後巷屋或者分租地方,基於這些單位都不是業主自住,則有可能要支付相關的增值稅。
Cooper舉例說明,溫哥華西區一間擁有後巷屋以及兩個出租房間的物業,市價約360萬元,若業主把整個物業出售,當中的100萬元則需要支付增值稅,稅款可高達23.8萬元。
另一名稅務專家Grant Thornton早前為大溫地產局(REBGV)進行研究,指出後巷屋並不是自住物業,因此業主賣樓後需要提供興建後巷屋時的建築開支文件,以及後巷屋與主房屋的土地劃分細節等,用作評估增值稅。
地產顧問Ozzie Jurock就提醒業主在決定興建後巷屋前應考慮其利弊,例如租屋收入是否能夠填補日後可能需要支付的增值稅,並建議有興趣加建後巷屋的業主,先諮詢稅務專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