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警員擲磚 暴動案被告辯稱自衛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5人昨繼續就暴動罪於區院受審。代表第5被告的大律師稱,有影片拍攝警員涉向示威者擲磚還擊,第5被告案發時的行為屬自衛。控方早前又提出法官可改以非法集結罪定罪,辯方斥此做法是「暗箭」,控方昨反駁指感到遺憾,更稱辯方給予被告的法律指示「不足夠、不完全」。
控辯雙方完成陳辭,押至下月17日裁決。代表第5被告連潤發(25歲)的大律師郭憬憲稱,法官可考慮案發時集結人行為是出於自衛,並稱控方呈上的一段有線新聞影片曾拍到有警員涉擲磚還擊,另亦有警員涉用槍口指向示威者,故在場人或因此而作出自衛行為。惟法官質疑,警員涉舉槍發生於當日凌晨1時多,而本案指控被告於早上7時左右犯案,質疑法庭可否視被告為自衛。
控方提醒警擲磚未證真偽
辯方解釋,當日早上6時多,警員曾用大聲公呼籲示威者「有秩序地離去」,惟不消1分鐘,警方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即衝前,辯方質疑此舉或會令示威者誤以為警方攻擊,遂作出自衛舉動。控方提醒法官,控辯雙方早前已達成共識,只承認相關有線新聞影片中約3分鐘的內容為事實可以呈堂,而涉及警員疑似擲磚的部分則未獲證明其真偽。
被斥暗算 控方稱遺憾
辯方又質疑,即使連曾向警員招認稱「見人掟就掟」,但他與首被告楊子軒(18歲)及次被告羅浩彥(20歲)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惟控方無法舉證說明,連是因看見楊及羅的行為而擲磚,故認為法庭毋須考慮連的招認口供。
控方早前於結案陳辭時提出,法庭若認為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可考慮判非法集結罪成,辯方曾斥是「暗算」或「無所不用其極」。控方昨回應「非常遺憾在bar table(大律師桌)上聽到(有關說法)」,並呈上8個案例稱此舉並不會造成不公,更反指辯方給予被告的法律指示「不足夠、不完全」。
辯方:舉證完才提交替控罪不恰當
代表第4被告孫君和(27歲)的大律師陳偉彥稱,控方有違程序公義,引用控方舉出的其中一個英國案例表示,假如控方早已預知可用交替控罪提告,應早在控罪書中清楚列明,案例亦指出在辯方舉證完畢後才提出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恰當。
【案件編號:DCCC 8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