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判刑符預期 料策劃者更重
【明報專訊】本案是旺角大衝突中第二宗以暴動定罪的案件,早前3名示威者涉向警方拋擲玻璃樽或竹枝,被裁定暴動罪成各囚3年,而今次罪成的技術員更涉縱火燒車,兩罪共判囚4年9個月。有大律師指今次屬重判,但合乎預期,不存在刑罰明顯過重的問題。
大狀:兩案對同類案沒約束力
本身是法政匯思成員的大律師石書銘認為,被告楊家倫監禁4年9個月屬重判,但判刑原則上沒問題。石又指出,在區域法院審理的兩宗暴動案,對同類案件沒有約束力,法官審案時均會考慮被告的具體行為及案中角色,可以預計其他示威者日後暴動罪成,「刑期數字一定唔細」,而策劃暴動者刑罰理應更重。
律師黃國桐亦認為判刑合理及合乎預期,因案情不止是掟磚,還涉及放火,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故兩罪量刑範圍應在4年半至5年之間。
根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縱火罪可判終身監禁,但因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判囚上限為7年。
旺角大衝突中仍有25人面臨暴動罪等指控,年齡介乎18至71歲,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名示威者將於明年1月15日在高等法院受審,區院亦將於今年5月11日及6月1日審理兩宗涉及5人及10人的暴動案,審期分別為15日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