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電腦被偷 378萬選民私隱失竊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有傳媒在2017年3月27日揭發選舉事務處遺失兩部手提電腦。選舉事務處3月28日發表聲明,就有兩部載有1194名選委名字及全港約378萬名地方選區選民個人資料的手提電腦失竊事件,「對選民造成的困擾致歉」。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4月3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解釋,有關資料用作核實特首選舉選委資格,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及新民黨議員田北辰批評選舉處此舉「無常識」和「風馬牛不相及」。
選舉處:帶備選民資料核實特首選委身分
選舉事務處2017年3月27日晚發新聞稿,稱處方在亞洲國際博覽館的特首選舉後備場地內,一個上鎖房間中有兩部手提電腦懷疑失竊,已就此報警。兩部電腦中,一部載有選舉委員會委員全名,另一部則有地方選區選民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資料已根據保安要求加密處理,「極難破解」。選舉處3月30日再發新聞稿,稱除發信通知選民及致歉外,已去信各政府部門及金融、保險、電訊及地產代理等機構,呼籲作適當措施,避免不法分子盜用資料作犯罪活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31日首度就此事開腔,向全港受影響市民致歉,但為何全港選民資料出現在特首選舉後備場地、案發房間有否人全天候把守等疑問,譚稱留待選舉處在報告交代。至4月1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事件累計收到逾900宗投訴及查詢。
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4月3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回應為何只有1194名選委投票的特首選舉,需要全港選民資料。他解釋,選舉事務處帶同全港選民資料以核對特首選委身分,檢討後認為做法「不適宜」,會向選民發道歉信,涉及500萬開支。
議員質疑行政失當
林卓廷質疑處方有否安排人員看守電腦,但黃思文未有正面回應,只重申跟隨政府保安規例做事,其後在其他議員追問下,承認曾無人看守電腦。林卓廷早前斥責政府,稱全港選民個人資料遺失屬「國際笑話,匪夷所思」,譴責選舉事務處漠視市民私隱。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表示,事件不能接受,認為是本港至今最嚴重個人資料外泄事故,顯示政府在處理市民私隱上草率,有行政失當之嫌。他認為,若資料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會對市民帶來極嚴重後果,包括可能利用選民的個人資料確認戶口持有人的身分、製造虛假證件等。他指出,過去外國出現嚴重個人資料外泄事件,官員要下台或被檢控。
——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私隱的重要
政府一直推廣保護個人資料私隱,並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推動及監管各界遵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次選民資料失竊事件中,公署建議選舉事務處盡快澄清事件情G及通知涉事者,又展開循規審查,要求選舉事務處提供進一步資料,包括解釋為何全體選民的資料需要於後備場地備存、當時所採取的實體及技術保安措施等。
Q:什麼是個人資料?
A: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是:(1)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分的資料;(2)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
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分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等都是條例保護的個人資料
Q:個人資料失竊會引致什麼問題?
A:根據公署資料,資料外泄事故可導致以下傷害:
?身分盜竊
?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財務損失
?失去生意或聘用機會
?受辱或喪失尊嚴、名譽或關係受損
Q:若有機構不當處理收集而來的個人資料,會有什麼後果?
A: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或機構要採取補救措施。若該人士或機構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可根據該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民事索償。公署有就選民資料失竊事件警告,任何不當使用選民名單中的個人資料,會違反現行的選舉條例,屬刑事罪行。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根據資料及就你所知,選民資料外泄事件會對社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市民方面
?公眾擔憂:遺失資料包括選民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市民會擔心資料被不法分子盜用,一些市民更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經濟損失:失竊的資料或會被不法之徒用於偽裝為銀行戶口持有人、製造虛假證件、向財務公司借錢、申請信用卡等,令市民蒙受經濟損失
?安全威脅:個人聯絡資料外泄可能令市民遭受滋擾,或因不法分子盜用身分犯罪而承受不必要的麻煩,嚴重者更會威脅人身安全、影響人際關係、喪失尊嚴及名譽
■政府方面
?管治威信:事件顯示政府處理市民私隱草率,有行政失當之嫌,官員更沒有即時就資料失竊親身向公眾交代,令人質疑政府能力及行政透明度,影響政府管治威望
?政府形象:事件經傳媒揭發,政府才出新聞稿交代事件,又未仔細解釋事件疑點,市民或會懷疑政府意圖掩蓋此事,淡化過錯,政府形象受到負面影響
?國際地位:香港是國際大都會,政府處理市民私隱失職,成為國際醜聞,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
延伸回應題
2.香港法例沒有強制要求機構就個人資料外泄事故通知受影響人士,你有多大程度同意政府應就發現選民資料失竊馬上向市民公布事件?
解題
?宜就公眾及政府角度,多角度思考政府馬上公布事件的好處及壞處
?公布行政失誤涉及政府行政透明度、管治效能、市民信心、公眾利益等概念
參考答案
■「很大程度同意」觀點
?關乎公眾利益:政府作為公共機關,向全港市民負責,任何重大事故應盡快向市民交代,確保市民知情權,這是應有的責任
?提醒市民及早預防:市民得知事件後,可早日主動採取措施,保護個人安全、名譽及財務資料,提高公眾防止個人資料遭盜用的警覺
?維持政府形象:政府及早公布事件,可顯示勇於承擔的態度。政府表明已為事件制定補救方案和詳盡調查可重新建立正面形象,挽回市民的信心及重建國際形象
■「很小程度同意」觀點
?阻礙調查:警方仍未查出犯案者,如馬上公布事件會令犯案者有所警惕,消滅證據,或影響警方調查
?造成恐慌:雖然未有實質證據顯示市民個人資料已經外泄,但已有近千名市民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及查詢,可見事件對市民造成困擾,公布反會造成恐慌
?影響政府形象:若低調處理事件,可減少公眾的擔憂及對政府的疑慮。待完成整體調查及損害評估,制訂適切補救方案後,政府才向市民一併公布情G,會更實事求是
顧問教師:陳志華老師
[通通識 第4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