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工廈倡強制改善消防 擬明年立法 違例業主租客或禁用大廈
【明報專訊】去年6月發生的九龍灣工廈迷你倉奪命大火,揭示舊式工廈消防及安全問題。為提升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政府最新建議訂立一條新法例,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業主或佔用人(租客)必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處要求,改善消防設施,若不遵從要求可被判罰款,最嚴重是被禁止佔用該廈。
1987年前落成 須遵12指示
保安局、屋宇署及消防處向立法會提交最新文件,建議進一步改善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的消防安全。當局表示,要提升1987年前落成工廈的消防安全標準,需安裝新消防設備或做改善工程,工廈業主及佔用人要承擔費用,不能只靠他們自願執行,必須透過立法才能達到提升消防安全的目的。
當局因此建議訂立新法例,規定1987年前落成工廈的業主及佔用人,必須按照消防處長及屋宇署長的指示,提升工廈的消防設備及消防安全建造,以符合法例規定的標準。消防處及屋宇署共提出12項提升消防安全的「指示」,當中消防處佔9項,包括要求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緊急照明、出口指示牌、副電力供應、消防栓/喉轆、火警警報系統、火警偵測系統等;至於屋宇署則佔3項,包括要求工廈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便利滅火及救援的進出途徑、以及耐火結構,以阻止火勢蔓延及確保建築物結構完整。
將諮詢業界專業團體
政府指出,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執行當局可根據個別情G,例如有關工廈有實在技術困難,難以達到以上規定,可彈性接受替代方案。
政府續說,有關提升消防安全的「指示」將列明一個合理期限,要求工廈業主及佔用人在限期前完成消防改善工程。若業主或佔用人不遵從「指示」,執法當局可向法庭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提醒必須遵辦「指示」規定,若業主或佔用人仍然不遵從,而有關工廈有重大火警風險,當局可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業主佔用該工廈。當局表示,任何人不遵從指示、安全令或禁止令,即屬犯罪,當中以不遵守禁止令的刑罰最重,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表示,未來數月會繼續擬訂立法細節,並諮詢業界及專業團體,計劃於2018年初提交條例草案。
另外,政府部門繼續針對違規迷你倉執法,截至今年2月底,消防處已向相關迷你倉的453名負責人,發出2548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屋宇署亦就455間迷你倉發出976張法定命令,要求改善違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