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可提新證據召新證人
【明報專訊】曾蔭權原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經兩日多商議,於上周五晚仍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律政司經一個周末考慮,決定要求就有關控罪提出重審,理由是控罪性質嚴重,為公平起見,認為有需要重審。大律師陸偉雄稱,控方可根據控罪及案情嚴重程度、公眾利益和定罪機會等因素考慮是否重審,惟因控方可在重審時提出新證據和傳召新證人,故一般情G下辯方會反對重審。
律政司提出理由﹕控罪性質嚴重
陸偉雄說,現時僅餘一條控罪,陪審員會更集中聆聽和分析,但案件在早前審訊時已被傳媒廣泛報道,或會對新的陪審團造成影響,故較佳做法是押後一段時間才重審,讓他們記憶有所淡忘。他相信屆時法官會提醒陪審員只可根據庭上證供作裁決,以確保審訊過程公平。
有法律界人士稱,曾蔭權身為最高級官員被控收取利益罪,在律政司角度來說,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控罪最高可囚7年,而有關控罪只是無法達成裁決,而非已裁不成立,換言之仍有機會罪成;加上控方可在重審時新增證據,包括早前被辯方質疑未傳召作證人、被指向曾太提供35萬元的李國寶,相信律政司認為仍有勝算,故提出重審。
辯方可以不公為由反對重審
曾蔭權一方昨未明言反對重審,若辯方反對,可提出什麼理由?曾蔭權要就同一控罪面對兩次審訊,辯方可以對被告不公平為由提出反對;此外,若陪審團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即使陪審團未以大比數裁定曾罪名不成立),這亦意味控方提出的證據根本不足以定罪。
控辯雙方昨暫未就重審定下審期,事實上無論辯方會否提出反對,單是遷就日理萬機的法官及雙方大狀日程亦有相當難度,甚至有可能曾蔭權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服刑完畢後,才獲安排重審,若他服刑完畢、在重審再被定罪,他或可受惠於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的判刑方式(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乃基於相同案情),或因而毋須再加刑;假如他出獄後要再背負「額外」刑期,這亦可以是辯方反對重審的理據之一。此外,已需負擔2000萬元訟費的曾蔭權,若要再次受審,必定令其財政百上加斤。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