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陳慶偉昨開始引導陪審團,強調控方指控曾太鮑笑薇接受雄濤廣播主要股東李國寶35萬元一事並無實證,又稱法院不是「道德法庭」,陪審團不應按個人情感作裁決(見表)。
倘判斷涉利益輸送 須肯定為唯一推測
陳官總結案情後指出,控方有舉證責任,若陪審員對指控有猶豫,應當裁定被告曾蔭權(71歲)無罪。控方早前指出,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提取的35萬元現金,與曾太於同日存入的35萬元是同一筆款項。陳官兩次提及該指控,強調陪審團或須依靠環境證據判斷,他表示控方沒有傳召李國寶作供、廉署亦沒有接見李國寶及他的秘書,陪審團不應過分臆測。
陳官引用辯方稱,曾太曾向李國寶支付20萬元,顯示大筆金額交易並非首次,而前政務司長唐英年作供時亦稱曾蔭權與李國寶份屬好友。他續說,本案的已知事實只是兩筆交易的時間及數目,陪審團應自行判斷兩交易是否屬同一款項,若指控交易是涉及利益輸送則純屬推測,陪審團也必須肯定這是根據事實下可作的唯一推測。
指出入境紀錄難推論曾蔭權晤黃楚標
控方早前根據曾蔭權及雄濤股東兼董事黃楚標的出入境紀錄,指控二人有秘密會面,惟陳官表示,黃楚標經常身處內地,純粹根據出入境紀錄未能推論兩人會面屬實。他又提醒陪審員,被告乘坐私人遊艇及飛機與本案的指控無關,案情應集中被告租賃深圳東海花園的物業事宜。
電台錄音非自辯 陪審團不應依賴
庭上早前播放2012年2月商業電台《政好星期天》的錄音,曾蔭權在節目中稱,不認同租住黃楚標旗下單位涉利益衝突故沒有申報,控方指曾蔭權不盡不實。惟陳官表示,電台錄音並非法庭上的自辯,陪審團不應太依賴有關言論並當作是曾蔭權對自己行為的解釋,亦不能假設曾蔭權就沒有申報而認罪。陳官續稱,被告有權選擇不自辯,陪審團不應因曾蔭權沒自辯便假設他有罪。
陳官又提到,本案證人曾供稱,曾蔭權是盡心盡力的公僕,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亦形容曾蔭權是她的「榜樣」;曾蔭權亦沒有案底,顯示他品格良好,犯案可能較低,但陪審團應自行決定有多看重以上對曾蔭權的評價。
陳官又指出,本案受傳媒關注,報道負面,陪審團不應該考慮自身對於「官商勾結」的看法而作裁決。他表示判決是基於實證而非出於對被告的同情或厭惡,法庭不應該考慮曾蔭權是否有道德或無恥,強調法庭不是「道德法院」,陪審員應只考量庭上證供,不應該被傳媒報道及網絡影響。
強調不應側重證人表現 應以常理判斷
陳官又舉例,有證人表述事實時緊張,亦有人可以冷靜作假證供,或有證人可能因事情久遠而未能憶起細節,強調陪審員不應該側重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反而應以日常經驗作合理判斷。他多番重申,陪審員可憑常理去決定證人證供是否可信。他又稱,陪審團在決定是否採納證人作供時,要考慮決定對證人誠信的影響。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84/15】
(曾蔭權案•審訊第26天)
明報記者 梁嘉怡 曾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