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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未釐清「拒絕宣誓」 劉小麗案難作參考

【明報專訊】上訴庭昨於判辭中多次引用人大釋法內容,並指釋法解釋了《基本法》第104條的真正意思,對法庭有約束力。有法律學者表示,上訴庭扭轉法庭能審核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違憲的說法,但認為判辭並無釐清何謂拒絕或忽略宣誓,未必會對包括劉小麗在內的司法覆核案件起參考作用。

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上訴庭直接引用人大釋法內容,如同無條件擁抱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同時判辭亦扭轉了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指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可審核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違憲的說法。

余若薇稱等同確立人大可修港法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上訴庭表明本港法院無權阻止人大釋法,亦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權力,等同確立人大常委會可對本港法例任意修改和補充,對法治的傷害很大。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認為,上訴庭判決已充分考慮本港法例、基本法和人大釋法,並無特別倚重任何一方,又指「吳嘉玲案」中提到,法庭可審視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違憲只是一般說法,並無提及釋法對本港法庭的效力。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引用釋法內容只是確立法庭介入立法會事務的原則,並不等同法庭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權力。

至於律政司日前去信法庭預告將司法覆核劉小麗的宣誓,湯家驊認為,是次上訴庭的判辭對這些案件的影響輕微,因梁游一案目前的爭拗點是法庭能否介入立法會事務,而劉的案件則是她有意圖忽略或拒絕誓辭。

張達明和陳弘毅亦同意,判辭並無釐清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定義,未必會對同類案件起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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