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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院長夏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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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多個婦女團體參與「香港蕩婦遊行」,抗議女士被非禮卻反被指摘衣著暴露,促警方嚴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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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點對點:台女遭性侵 爆「被道歉」風波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台灣輔仁大學2015年6月發生女學生被性侵案件,後爆出學系院長夏林清(圖)涉嫌為保學系聲譽,逼事主承認是酒後亂性。受害女生2016年9月21日在facebook突然發文向師長致歉,表示「所有的錯誤都是我造成的」,引發網友質疑台灣性平等觀念落後。

事發於2015年6月,輔大心理系舉行「畢業舞會」,一名王姓男學生藉口送醉酒學姊回宿舍,涉嫌在樓梯間性侵學姊,被學姊的朱姓男友撞見揭發,校方其後成立教育輔導小組處理事件。

朱男2016月5月在社交網站指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為學系名聲,企圖逼事主承認酒後亂性,對她造成二次傷害。夏林清則召開記者會,指朱的文章不實,把她塑造成權威壓迫者,讓她被網絡惡評攻擊,又強調自己無要求事主息事寧人。學校就此召開師生討論會,其後會上一段受害人被工作小組人員逼問的片段曝光,引發公眾怒火。網民質疑校方沒有保護受害女生,只關心「河蟹」醜聞,逼受害人走上前線,缺乏同理心,討論會儼如對受害女生的「公審大會」,對她造成比強姦更甚的二度傷害。

網民質疑「河蟹」醜聞 涉事院長否認

9月21日,受害女生突然在fb撰文向夏林清、心理系、工作小組等人道歉。對於夏被指「吃案」(即暗地壓下案件不向上呈報),受害人在道歉聲明中說「我要跟夏老師說對不起,我已於教育部的調查堸竣F澄清。希望社會可以停止對夏老師不公正的評價與攻擊,所有的錯誤都是我造成的」。

網友質疑受害女生是「被道歉」,引發爭議,狠批學校處理手法差劣,逼事主出來認錯,直斥學校及教授荒謬,「憑什麼加害者位居高位用傲慢的姿態欺壓受害者,憑什麼這個扭曲的社會無法給真理一個公道?」院長夏林清遭網民「起底」,她對女權運動有相當研究,不時為妓權和弱勢勞工發聲,被視為台灣婦女運動的先驅之一。事件中她的處理手法被部分人批評「不配為人師表」。

風波愈鬧愈大,校方召開會議,院長夏林清暫停職務,夏指無法接受校方決定。校方另聘獨立人士瞭解事發後的調查過程,以及有否對事主造成二度傷害。輔大校方稱,6月中已向教育部坦承疏失,認定工作小組的訪談不妥當,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教育部亦表示,8月已召開會議審查案件,認為校方涉違反《性平法》,要求學校10月底前提交改善計劃。輔大校長江漢聲9月25日向受害人致歉,稱學校未盡保護之責,令她承受不必要的傷害。他並解釋,將夏停職是由於她不斷對事件回顧批評,令受害人承受更多壓力,重申「學生的身心靈健康遠重於真相的爭辯」。

——綜合《明報》報道

■新聞撮要

「指摘受害人」觀念

對於性騷擾和性侵事件,有觀點指受害人受到侵犯是因為衣著暴露、夜歸或醉酒,因此要負上部分責任。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2015年公佈「教會內性騷擾及性別意識調查」結果,逾一成受訪者認為「性騷擾的發生應歸咎受害者的衣著或姿態過分性感」;約一成認為「受害者警覺性不大」。澳洲非牟利組織 Our Watch於2016年3月公佈一項調查,顯示12至20歲的澳洲年輕人中,責怪性侵受害者的態度也相當普遍,37%受訪者同意自己難以尊重喝醉的女性;超過一半年輕人相信「表明自己不想要有性行為」是女性的責任。2013年加拿大一項有關妨害性自主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11%受訪者認為女生裙子過短也是「邀請」。

加警「衣著暴露要負責」言論惹民憤

2011年1月,加拿大一名警員演講時說:「女性要避免性侵,就不應穿得像蕩婦般暴露。」言論引起民憤,加拿大、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地發起「蕩婦遊行」,表達穿著性感不是受到性侵的理由。香港同年也發起「蕩婦遊行」,近百人參與,發起人認為女性有穿著性感衣服的自由,男性若因而侵犯女性,是踐踏女性人權。

2016年,美國阿卡迪亞大學學生Katherine Cambareri因不滿這種「指摘受害人」的觀念,找了曾遭性侵的女性提供事發時所穿的服裝,拍攝一系列照片,當中包括灰色V領T恤、紅色針織衫、格紋襯衫、帆布鞋、牛仔褲。Katherine認為,這些衣服沒有特定的尺寸、身形,代表沒有任何一種特定服飾會造成性侵發生;不管一個人穿得多或少、穿什麼款式,都不應成為被侵犯的理由。她以「Well, What were you wearing?(所以,你當時穿什麼?)」命名這一系列相片,指此問題表面上是關心受害者,但對受害者而言,更像是為加害者開脫,甚至是在陳述遭遇前先受責備。

2016年7月,德國聯邦議院一致通過法案,修改構成強姦的法律定義,即所謂「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的條款,一旦受害人口頭明示拒絕而被迫發生性行為,即使過程中沒有肢體反抗,強姦罪名亦適用。當地有聲音要求更進一步,傚法美國加州實施「說可以才可以」(yes means yes)原則,即在性侵案中,判定是否同意性行為的標準應是口頭表達「可以」。

■什麼是性暴力?

•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與當事人進行性行為或使當事人接觸到這類行為

• 當事人可以是由於受到暴力或非暴力、武力威嚇、威迫、恐嚇、威脅或欺騙而成為性暴力受害人

■構成性暴力的因素

個人因素

•酗酒╱吸毒

•童年時曾遭受性虐待及身體虐待

心理因素

•展示權力和控制權

•仇視女性

•衝動和反社會行為

生理因素

•強迫性幻想

•病態性需要

社會因素

•傳媒色情文化氾濫

•傳媒美化性暴力

資料來源:東華三院芷若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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