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工聯會表示,過住3年勞工處接獲25宗歧視工會投訴個案,但只有1宗檢控。有關個案主要是僱員懷疑在參與工會行動後,被僱主更改工作待遇,涉違反防止歧視工會條例。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指出,涉事僱員往往因在法庭上舉證困難,形容該條例對參與工會行動的僱員來說形同虛設。 33歲的中國通信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前員工余先生,去年曾代表工友,聯同香港電訊業總工會向公司追討欠薪,後來僱主單方面更改他的薪金計算方法,由原本的月薪改作日薪或「件薪」(即以每單工作計算)。余先生指上司在他示威後以電話及短訊形式告訴他,因「得罪了老闆」,薪金需要轉作以每單工作或日薪計算。勞工處早前就事件控告中通信歧視職工會罪,本月中在觀塘裁判法院聆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公共事業工會聯合會秘書長崔世昌指出,勞工處接獲的歧視職工會投訴,絕少成功檢控。他認為由於歧視職工會條例的舉證責任在員工,他們往往難以拿出實質證據證明,令條例難發揮阻嚇作用。鄧家彪建議,勞工處應規定僱主將6個月內曾參與職工會活動的員工解僱或變更工作待遇前,須通知處方,令處方可即時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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