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有多間離岸公司登記成選民,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從防止選舉貪污的角度看,容許離岸公司成為選民的做法不理想,因選舉在香港進行,但離岸公司由誰持有、是否香港人,外界難以得知,造成選舉漏洞,政府應透過修例杜絕和堵塞。 查錫我說,選舉應該是公平、公正、一視同仁,並非由財團鬥錢多,透過開設子公司、離岸公司「拆多幾票」,做法有違真正選舉精神。 林卓廷﹕賄離岸公司難查 廉署前調查主任、民主黨區議員林卓廷質疑,為何選舉事務處容許外國註冊公司在香港投票,猶如在選舉事務上「勾結外國勢力」。對於該處回應本報指 「團體選民的業務狀G(例如是否離岸公司)與其登記資格並無直接關係」,林卓廷直言該答案「不是一般正常人的理解」 ,質疑選舉處在核實離岸公司選民身分時,有否核實公司的主要業務地方及股權分佈。林卓廷指出,一旦有人想向離岸公司賄選,執法機構難以追查。 現時要在相關界別登記公司票,必須先成為該界別「訂明團體」的會員。選舉事務處稱,廉政公署於2013年中開始探訪訂明團體及提供防貪諮詢服務,進一步傳達良好管治及具透明度會籍管理的重要,廉署於2015年底透過選舉處向全部訂明團體發出會籍管理防貪指引。 總商會﹕入會須港有商業活動 商界(一)「訂明團體」香港總商會發言人稱,根據該會《組織細則》,「本會會員包括在香港從事任何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的商人、廠商、銀行、專業團體、船主及造船商等,當有公司申請入會時,商會有既定程序了解其業務,確保『須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才交理事會審批」。發言人又稱,總商會是國際性的商會,歡迎各地公司駐港並成為會員。 地產及建造界「訂明團體」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稱,審核會員時以其公司業務性質作為標準,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歡迎世界各地投資者到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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