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保險公司(ICBC)循法律途徑向82名曾於2011年參與史丹利盃(Stanley Cup)暴亂人士,追討事件中損毀的汽車賠款,其中10人經法庭聆訊,當中9人都被判需負上責任。
82宗追討賠款的個案中,37名答辯人與卑保達成和解,另外35宗缺席判決,餘下10名答辯人到法庭爭辯。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邁爾斯(Elliott Myers)於民事訴訟評估責任時提到,史丹利盃的暴亂不屬受指示或協同暴亂,亦不涉及幫派集結,或一致性地由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地方。參與暴亂者本身不構成聯合或個人責任,這意味問題需要按逐部車輛和逐名答辯人而查實。
2011年6月15日,溫哥華加人隊(Vancouver Canucks)於史丹利盃冠軍爭奪賽事敗給波士頓棕熊(Boston Bruins)後,溫市中心發生暴亂,不少車輛被損壞。
其中一答辯人阿歷山大(Travis Alexander)之前被判參與暴亂罪成和判入獄4個月,法官認為他需為三部車輛損毀負責任。他在事發當日跳上一部泊在加拿大郵政局大廈外的日產Versa的車頂和曾幫手翻轉。這部車後來被焚毀,但法官指沒有證據可顯示誰點火。
就事件中另一部車輛的損毀,有7名年輕男子需負責任,當中包括華裔Timothy Lau、Andrew Comber、Joel Corrigan、Andrew Cuthbert、Jordan Houde和兩名未成年被告。
10名經聆訊的答辯人中,只有耶茨(Sean Yeates)有代表律師,他被指涉及四部車輛損毀有關,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
耶茨在事發當日將一個人形公仔擲向一部正在燃燒的Audi車輛,耶茨的代表律師指那汽車當時已被毀,法官認為,就如律師所指情況就如「踢向一隻死馬。」
法官雖認為9名答辯人要負責任,但認為他們已各被刑事判罪,有關判刑已考慮到阻嚇作用的原則,以及不僅對車輛,而是一般的財物損毀的因素,因此法官拒絕判賠懲罰性的賠償。
至於每一名答辯人要付的賠償金額會稍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