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主席羅冠聰、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以及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被控於前年6月在中聯辦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期間涉阻差辦公,昨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黃浩銘、陳偉業、羅冠聰獲批訟費,而黃之鋒的訟費申請則被拒。裁判官裁決後指黃之鋒應深刻反省其行為。 4被告申訟費 獨黃之鋒被拒 被告黃浩銘(26歲)及陳偉業(60歲)、羅冠聰(22歲)和黃之鋒(18歲)共被控4項阻差辦公罪,陳偉業其中一項控罪早前獲撤銷,4人其餘3項控罪昨被裁定不成立。 黃浩銘和陳偉業被指阻礙警員黎健文以水樽滅火,裁判官李紹豪裁定二人阻撓黎正當執行職務,惟黎當時穿便裝,嘗試用水樽滅火時上身彎下,掛上的委任證左右擺動,認為二人未必能清楚看到委任證上的資料。裁判官又稱,黎在盤問下承認二人可能聽不到他表明身分,也可能看不到其委任證,未必知道他是警察,故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實二人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官指黃之鋒行為不當 未至於阻差 另一項控罪指羅冠聰與黃之鋒用背部阻檔警長何國柱去路,裁判官指黃之鋒多次移動身體阻擋何,不排除羅只是因被動地與黃之鋒一起移動。裁判官指黃之鋒曾對警員黎健文稱「唔係我推,係你囓諨p推」,明顯是知道何的警察身分仍刻意阻擋他。惟裁判官指出,何越過二人後近35秒都只是在觀察示威者,盤問下他同意當時工作並不迫切,二人行為只是對他構成不便。裁判官指黃之鋒的行為絕不恰當,但未至於阻差辦公。 針對最後一項控罪,裁判官裁定黃之鋒是在清楚知悉警員黎健文身分下,仍刻意搶去其水樽。不過,裁判官認為即使要水樽循環再用,黎只需屈身拾回水樽;至於黎其後被示威者指罵,裁判官認為並非由黃之鋒搶樽行為引致,裁定其行為並未至於阻差辦公。 官:警為公眾安全 「絕無蝦細路」 裁判官裁決後補充,警員黎健文當時滅火的行為可能不討好,但非為一己私利,而是為了公眾安全, 批評示威者對他的指罵並無根據,指他「絕對沒有蝦細路」。 另外,黃浩銘昨獲批訟費68.9元,包括交通費68.8元,加象徵式的0.1元影印費。至於陳偉業和羅冠聰則分別獲訟費329.6元及500元。 【案件編號:ESCC2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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