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線寬頻推銷員被指在宣傳海報前推銷,事後被控未獲批准展示海報,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2000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早前獲判得直。控方不服昨向終院上訴但被駁回,終院押後解釋判決理由。 終院駁回控方上訴 有線寬頻推銷員謝文飛,2014年9月15日下午4時許在荃灣富華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線寬頻計劃,當時他背後有一個紙架,上面貼有4張有線寬頻海報,並與他相距不足半呎。根據涉案的條例,除非獲得政府或土地擁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可在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鄧國楨質疑控方指銷售員「展示」海報的說法,認為涉案推銷員只是利用海報去推銷其產品及服務,不涉及「展示」海報。 鄧國楨又問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假如在同一情G,但涉及一張宗教海報,涉事者會否也被檢控。許回應說若不涉及商業活動則不會被檢控。 控方早前指出,只要能證明上訴人在案發時進行銷售活動,而有關銷售活動是在海報附近一個合理範圍內,有關銷售活動便已符合法例中有關「展示」的定義。當時高院法官不同意,認為有關定義過闊,並指法例沒就「展示」定義,立法機構亦沒有指出執法者應如何解讀,故應採納「展示」的字面解釋,裁定謝文飛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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