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警去年7月涉嫌未經證人知悉和同意,擅自在證人口供增加句子,稱證人不同意兒子駕駛其車,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男警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出庭自辯稱,該證人錄口供時,確曾稱不同意讓兒子駕駛其車,但當時他並未記下,及後他發現草稿中有該句,但由於當時已夜深,他貪方便自行將該句加入口供,翌晨才致電證人取得其同意。 控方庭上播放被告溫志煒(43歲)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並未將此事寫在警察記事冊上,也未有就此通知上司。溫又稱未有邀請證人補錄口供,是因為「貪方便」。盤問下被告承認做法程序上有錯,但認為不影響有關口供的真確性,又稱自己當晚值夜更,因精神差導致犯錯。 致案列刑事 非歸類交通違例 控方庭上讀出一名偵緝警長的口供,他供稱收到被告所屬警署傳真給他的證人口供時,口供已有涉案句子,因口供中有該句,他才認為有初步資料將該案列為刑事案,而非歸類為普通交通違例案。 根據控罪,去年7月13日,被告在證人鍾偉祥當日所作的口供內,沒有經鍾的知悉及同意下增加一句「我係唔同意鍾迪顯駕駛我部車LG 6504」,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今午裁決。 【案件編號:TWCC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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