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0年施政報告推出限制「發水樓」政策,規定發水上限不得超過一成,有發展商趕在新例於2011年4月1日實施前,預先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圖則。署方遂要求發展商提交建築圖則前,須先證明擁有地盤的全部業權或有實際機會控制地盤。地產建設商會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屋宇署的規定,但先後被高院及上訴庭裁定敗訴,昨更被終審法院裁定終極敗訴。 判辭透露,上訴審裁團(建築物)現時有116宗與本案同類的上訴個案,或正在等候今次終審判決,故本案影響深遠。 商會指屋宇署有越權之嫌 上訴人地產建設商會早前指出,《建築物條例》規定發展商必須先向屋宇署提交地盤圖則,圖則獲批後才能展開建築工程,但該法例並沒有明確界定何謂「地盤」,故上訴一方認為,「地盤」只是發展商選擇放進圖則內的範圍,不一定是發展商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的土地,因此屋宇署要求發展商先證明地盤業權做法,實有越權之嫌。 終院指條例原意針對真實建築計劃 惟終院昨頒下判辭指出,若發展商獲准就不屬於他們的土地向屋宇署入則申請發展,會有大量只屬「假設性」的建築計劃湧入屋宇署,影響署方運作。 判辭續指出,《建築物條例》規定屋宇署在收到建築圖則後須於60天內審批,發展商亦須在獲批圖則後兩年展開工程,反映條例原意是針對真實、而非「假設性」的建築計劃,故終院認為法例所訂明的「地盤」,必定是發展商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的土地,遂裁定上訴人敗訴。 【案件編號:FACV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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