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煽動罪過時違憲
[2016.04.09] 發表
【明報專訊】王振民昨日說的煽動罪,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條例指出,任何人不論是透過說話或刊物,意圖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是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甚至是激起香港居民叛離中央或特區政府,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但若該些言論或刊物,旨在顯示政府在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是矯正政府、司法和法例的錯誤,便可獲得豁免。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提煽動罪並無意義,因為條例早已「過了時」。他表示,煽動罪是以言入罪,但這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中保障言論自由一項,相信政府不會以此條例控告。他又估計,政府拒絕主張以港獨的團體註冊,可在他們舉行活動時指控那些團體違反《社團條例》。身為大律師的民建聯馬恩國則表示,煽動罪有如「無牙老虎」,當中有許多豁免,因此很難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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