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提倡香港獨立的「香港民族黨」周一宣布成立,中央及港府昨日一唱一和針對港獨。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稱香港極少數人成立「港獨」組織的行為,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已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現行有關法律,相信港府一定會「依法處理」。港府隨即回應,一改過去態度,指明「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將「依法處理」。不過,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單純提出「港獨」主張,在現行法律下是沒有刑事責任,並指基本法同保障言論自由。
律政司:需要時採合適行動
律政司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發言人稱,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律政司會密切關注事件,在有需要時採取合適的行動。
被問及提倡港獨違基本法可怎樣「依法處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港獨雖然不符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但不等於提出這些言論是觸犯刑事法律,這些港獨的言論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不過,張達明說,弔詭地方在於「香港民族黨」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張續說,香港有社團條例,如果民族黨的公司或社團註冊不被批准,「這個黨是否可以繼續運作?」但張指出社團條例在回歸以來都沒有執行過。
郭榮鏗:引起暴力才要負刑責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提出港獨者若有具體表現行為,便會違法,例如若以港獨主張申請集會遊行或註冊公司,便有可能不獲批准。對於若有市民純粹提倡、沒有行動,梁美芬認為違法與否要視乎背景,如在一場辯論中有人贊成港獨,相關活動違法與否須審視。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不同意民族黨的立場,但稱如果是以參與政治方式倡議港獨,是不應負上刑責。郭解釋,刑事責任,包括煽動罪是針對行為,定義是懷有煽動意圖的人必須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才要負上刑責;單純倡議一種政治體制,並不犯法。
國務院:港府拒民族黨註冊恰當
對於提倡香港獨立的政黨是否有違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對此問題還沒有深入的研究,但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須立法禁止分裂國家,如將來立法,應處理提倡分裂國家的政黨能否合法成立和參選的問題。
國務院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注意到香港特區政府已依法拒絕該組織的註冊,「特區政府的這一做法是恰當的」。
梁振英談港獨不曾提「依法處理」
特首梁振英過去回應港獨問題時,都未曾提及要「依法處理」,如去年《施政報告》指出「不能不警惕」;而本月中再評論港獨文章時,只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強調這是憲制規定,亦是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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