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肇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圖),經審訊後被裁定誤殺等40項罪名成立,判入獄8年。黎一方早前認為刑罰太重,上訴被拒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但再被上訴庭拒絕發出許可,不過黎仍可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 辯稱他人同有責 判囚8年太重 黎細明一方早前申請上訴許可時質疑,法官判刑時應否參考案例以定下量刑起點,以及法官應否因意外造成多人傷亡而加刑。黎一方認為,除黎之外,其他人的疏忽也導致意外發生,法官應將之視為求情理由。黎無意犯案,不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惟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黎一方提出的理據均沒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拒絕黎的申請。 2012年10月1日晚上,海泰號由中環出發前往南丫島榕樹灣,南丫四號從榕樹灣出發,接載港燈員工及親友到維港觀賞國慶煙花。兩船其後相撞,南丫四號船尾沉沒,造成39人遇難。 【案件編號:CACC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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