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華裔父子綁架案,被裁定三項罪成的被告史托卡(Donald Stalker)昨午出庭接受判刑聆訊。控方建議三罪合共判刑46至60個月,辯方爭取扣減36.5個月還押日數後即時釋放被告讓他重過新生活。法官宣布押後至本月底宣布判刑。
周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名及兩項藏有受禁制槍械罪名成立,但三項綁架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史托卡,昨日下午出庭,五名家人與朋友,以及稍後才接受判刑聆訊的張姓(Raymond Troung)被告均有到場旁聽。
檢控官赫曼森(Jeremy Hermanson)向主審法官韋奇(Catherine Wedge)建議,三項控罪合共判處被告46至60個月刑期,不得藏有或使用槍械以及不得與張姓被告、本案事主B.L.及J.L.接觸等。
赫曼森指,史托卡在本案之前,已有「前科」,並因為其他案件而被判10年不得藏有槍械,是次所犯的罪行明顯是違反了該禁制令。
赫曼森又表示,綁架案中的事主B.L.及J.L.都曾作供指,在事發時B.L.被人用槍指嚇。他說,雖然無法知道陪審團裁定史托卡藏槍罪成是基於什麼原因,但他們最終仍裁定被告有罪,證明他們相信被告在案發期間,曾經藏有槍械。
赫曼森指,被告在列治文的公眾地方持有槍械,該槍更是一支已經報失的手槍,並附加大的子彈匣,加上案發時又有5歲的小孩在場 ,是非常危險及罔顧安全,因此判刑應具有阻嚇作用。
赫曼森並在庭上讀出由J.L.母親提供的受害者聲明,在聲明中,其母指出,經歷本案後,兒子的行為有很大改變。她指,J.L.在事後很渴望參加武術班,因為希望能夠保護自己及保護其他人。
赫曼森認為,無論J.L.的父親是否真的有參與本案,他都是本案的受害者,而史托卡必須就其所作所為負責。
史托卡的辯護律師班克斯(John Banks)向法官表示,認為控方提出的60個月刑期過高。班克斯說,其當事人在2013年8月11日犯案被捕後一直遭還押,但依然在扣押期間完成第12班的學業,現時並在修讀大學的會計及技術傳訊科目,遭扣押期間行為良好,並希望能早日重返社會及完成大學課程。因此爭取按照控方提出的扣減還押日數36.5個月,即時釋放被告。
班克斯在庭上並無像控方一樣,呈交過往案例供法官參考,只是反駁檢控官所提案例的重點。班克斯並說,史托卡在2009年被控10年內不得藏槍,是因為他涉及一宗藏有受管制物品作販運用途案,事件本身與槍械無關。
對於控方提出的受害者聲明,班克斯指,在其中一份由社工在事發後與J.L.的面談並撰寫的報告中顯示,J.L.曾向社工說,父親平時也有打他。甚至說:「每一處他都有打過」,而且每當他犯錯都會責罵。他說雖然不知道父親的實際工作,但父親會開車去不同地方,之前亦曾試過被父親留在車上,待父親下車把東西轉交其他人。
班克斯認為,J.L.的確是本案受害者,但事件對其影響,在量刑上所佔的考慮比重值得研究。
班克斯並讀出一封由史托克家人撰寫的信件,其阿姨承諾,如史托克能即時獲釋,可安排到其位於阿博斯福的農場工作,而他們一家亦會支持他改過遷善及繼續進修。
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 ,被告則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