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列治文華裔父子綁架案,主審法官韋奇(Catherine Wedge)引導陪審團就兩名被告的多項控罪進行退庭商議。法官表明,陪審團的考慮關鍵是各名證人的作供是否可信。兩被告原本各被控六項罪名,但張姓被告的兩項槍械相關罪名,昨日已獲宣判無罪。
張姓被告先脫兩項槍械罪
華裔父子B.L.及J.L.於2013年8月被綁架案件,昨日進入引導陪審團階段。譯音姓張的被告(Raymond Troung)及史托卡(Donald Stalker)原本各被控六項罪名,包括三項綁架(綁架B.L.、J.L.及16歲以下人士)、一項搶劫、兩項藏有受禁制槍械罪名。但法官昨日在庭上表示,由於雙方律師都認同,因證據不足,張姓被告兩項槍械相關罪名無罪。
法官韋奇引導12名陪審團時指,本案裁決關鍵是證人的可信度,尤其是對案件的描述,兩名被告及案中事主B.L.的證供明顯相反。她舉例說:「兩名被告作供時說,綁架是由B.L.策劃,目的是為了奪去其老闆的30萬元。而B.L.則表示自己是被綁架及不認識兩名被告。」
法官表示,陪審團在考慮裁決的時候,需要參考所有呈堂證物,包括照片、錄影片段、各名證人的證供,以及作供者在事件中是否有個人利益,同時亦應獨立思考每名證人的證供。她提醒陪審團,雖然J.L.年僅7歲,但陪審團不能因為他的年齡而否定其證供。
法官強調,陪審團可以選擇相信某名證人的所有或部分證供,又或完全不信,在考慮時,亦要運用正常的邏輯、常識及個人生活經驗。
在引導陪審團期間,法官亦向他們解釋兩名被告涉及的控罪與決定他們是否有罪的重點。由於兩名被告各被控三項綁架罪名,法官特別解釋,兩名被告在案中參與的角色,不一定需要是主犯或策劃人,根據刑事法,在綁架案中提供協助,罪行亦與主謀等同。
而在決定被告是否參與綁架時,則需要確定,在排除合理懷疑下,控方已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及有意圖綁架或協助綁架。其中陪審團需要考慮,受害者是否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由一個地方帶往另一個地方、期間有否使用武力、言語恐嚇及有否使用槍械等。
在使用槍械一點上,法官表示,呈堂證據及證人對案中是否曾有槍械,有不同的說法,目擊者雖稱沒看到有人用槍,但警員作供及呈堂照片均確認,在涉案汽車上搜出一支短手槍。對於兩人面對的搶劫罪名,法官表示,如陪審團認為搶劫罪名不成立,亦需考慮較輕的偷竊罪名是否成立。法官最後列舉各項裁決供陪審團參考。
十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昨日下午三時半左右展開退庭商議,控辯雙方律師預期需要數天才能得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