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正義聯盟」及「撐警大聯盟」召集人李偲嫣與成員去年2月在大埔墟擺放街站要求訂立辱警罪,「熱血公民」及「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到場抗議。14歲少年參與抗議期間涉兩度踢警員小腿,被控襲警。裁判官昨裁決時稱警員口供與錄影片段不符,如警員稱當時「扶」被告上警車,但錄影片段顯示是「抬」而非「扶」,面對盤問時警員又多番迴避,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稱,控方證人陳姓警員與黃姓警員的口供與錄影片段有矛盾之處,例如陳稱以眼神示意黃幫忙,黃則稱是自己主動幫忙,但錄影片段則顯示黃是獲得上司指示後上警車拘捕被告,裁判官認為二人說法不合情理。裁判官又舉例,警員稱當時「扶」被告上警車,但錄影片段顯示是「抬」而非「扶」,警員口供明顯與錄影片段不琣X。 官:如沒片或只能依賴證人口供 裁判官說,雖然登上警車情G並非案件關鍵,但警員未能準確描述登車情G,反映他若非觀察力弱或記憶力差,便是判斷不準確,故認為法庭不能完全依賴其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續稱,若非辯方取得錄影片段,法庭可能只可依賴證人口供,不過法庭不容許維護法紀的警員被襲擊,認為警員維持治安,社會應予尊重。 義務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申請訟費並獲批,李藉此機會向法庭「拜早年」,裁判官則回應希望猴年香港更和諧。 【案件編號:FLCC700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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