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許多坐不足「移民監」的永久居民都會向移民部提出入籍申請,有時的確可以過關,獲得面試的公民法官通過。然而一名華裔女申請人最近卻被移民部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重新審理其個案申請,獲得聯邦法院接納。
申請入籍時,不少申請人需要提供銀行紀錄、工作證明、定期見醫生或者是教會、義工組織出具的文書來佐證。而當一位公民法官沒有盡職審核的時候,移民部是可以透過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重新審理申請個案。
來自中國大陸的凌姓女子隨丈夫和女兒以永久居民的身分,於2007年6月登陸加拿大,並在2010年11月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入籍申請。而她用於證明自己「過去4年中有至少3年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內」的文件只有護照,但上繳的護照的有效期是從2010年末至2020年末,之前的護照缺失。後來凌女士把缺失的護照補齊之後,審核的公民法官就輕鬆地批准了凌女士的申請。
此舉招來移民部的強烈反對,稱凌女士申報自己在加拿大居留的時間上存在嚴重的信用問題,理由如下:
1. 沒有信用卡和銀行月結單來證明凌女在加拿大長期居住;
2. 沒有文件證明她在加拿大居住過,例如水電費單、地稅單和入息稅等等;
3. 沒有文件證明她在加拿大有住所
4. 沒有文件證明她在加拿大工作過;
5. 凌女聲稱自己在中國度假時,居住在自己的物業內,但她又沒有向加拿大稅務局申報海外資產;
6. 未能證明她在加拿大接受過醫療服務;
7. 未能證明她在加拿大有任何社會關係。
移民部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由於缺乏上述文件,根本無法評估凌女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到底有多長,而前述那位公民法官輕易地批准了凌女的申請,卻沒有說明她是以何種方式來確定她居留加拿大的時間。
移民部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核後,聯邦法官也認為,因為公民法官沒有說明她是如何計算凌女的居留時間,因此她的判決缺乏正當理由、沒有透明度也不可理喻,且對移民部提出的各項疑點也置若罔聞。而且讓聯邦法官不滿的是,對於事關她本人福祉的這場官司,凌女本人似乎毫不在意。既不理睬移民部的司法程序,也不來出席法院的聽證。因此聯邦法官決定,撤銷公民法官的裁決,如果凌女還想入籍,就必須提出新的申請。
曾經擔任過公民法官的劉秉純醫生表示, 除了上述幾種鑑別居留期長短的辦法,有的家庭主婦既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家用都由丈夫負擔,的確提供不了銀行和工作文件,移民部就會採取別的辦法。
「如果那女士參加教會活動或者參加過什麼社區義工,那就請這些機構的人來做旁證。這也是我們鼓勵這些家庭婦女不要呆在家中而是出來工作的原因,我們希望新移民融入加拿大社會,知道基本的常識,否則又怎能自稱是加拿大國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