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建築物管理條例》有保障法團履行管理職務條文,只要法團委員真誠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就毋須為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不過在帝國大廈案件中,法庭裁決法團前主席關太為處理閘門失修問題,除拆去業主的閘門外,還多次向不同政府部門投訴,是屬於行為惡劣,故裁定其行為不會受到該免責條例保障。有其他法團委員對判辭感驚訝,坦言會因此而不做委員。 帝國大廈共有8個座號,分成3個法團管理。A至B座法團前主席關太,由於屢叫大業主更換閘門不果,遂擅自將屬於大業主的閘門更換,引發榮康入稟。法庭在裁決時,將關太自行拆閘及不斷向政府投訴的行動,定義為「突擊破壞行動」,故判關太及A座法團要作出80元象徵式損害賠償。判決稱,當時東閘門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在未肯定閘門誰屬時,關太的拆門行為是不真誠及不合理地代法團行事,公然侵犯業主權利。 官:拆閘不真誠不合理 侵業主權利 被裁定行為不合理的關太,於本月辭去法團主席職位,她無奈稱﹕「當時你唔拆道門又點?壓死人咪又係法團賠保險。唔做喇,仲點做落去魽A仲告薛i去咩!」另一帝國大廈E至H座法團前委員何先生對裁決亦感憂慮,他稱,「當時大家都係諗住義務幫鴾漶A舊時個大廈好鬼亂,咁你纗鬥堳Y法團去處理,業主唔會理個地方係邊個,但投訴就一定係搵你囉,咁樣真係好難做落去,容乜易畀人告返轉頭索償。」C至D座法團前委員黃太亦稱,若有可能不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9A條的保障,會影響其他委員的連任意願。 「全港業主反貪腐反圍標大聯盟」成員莊榮輝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用意本為鼓勵業主自理大廈的管理,今次判決會令業主卻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解釋,當時與訟雙方仍爭拗閘門誰屬,除非關太取得法律意見稱可拆閘門,否則若未有法律意見下便行動,便有可能被指不合理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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