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與桂民海相識逾30年、現流亡美國的獨立中文筆會會長貝嶺,自桂民海失蹤以來一直跟進事件,曾發表調查文章分析其失蹤事件。他表示,通常以「阿海」稱呼桂,在其印象中,1985年時,桂已用「敏」,而非「民」,直至他最近撰寫有關文章時仍使用「桂敏海」,但被友人指貝嶺用錯字,他當時沒有為意,遂改作「民」字。貝嶺說,早在自己調查時已從其他消息得知桂有可能涉及有關車禍,但由於桂已失蹤,加上其家人亦無法確認事件,故沒有公布此事。至於為何報道指桂當年是46歲,他也未能掌握原因。 貝嶺﹕對「回國自首」之說表懷疑 不過,貝嶺質疑,在央視報道中,桂是否在自願情G下說出「我回國投案自首是我個人自願的選擇,和任何人無關」,貝嶺對此表示懷疑,因為早前他的調查中,所有證據,包括閉路電視影像、目擊者的口供,都明確指出他是被綁架。 前晚央視及新華社報道「桂敏海」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但判決後不久、未執行民事賠償下,「桂敏海」冒用他人身分證以出境外遊名義「畏罪潛逃」。內地律師陳志榮稱,可判處緩刑已代表本身干犯的罪名較輕,以桂案為例,會在被告願意交付賠償予受害者家屬或法院後,法院才會判處緩刑,故此案未必存在「未執行民事賠償」。被告需要定期到指定派出所「報備」,到期限時派出所會辦理「期滿通知書」,一般情G下不能離開當地。但陳志榮說,只要在「報備」時交代需要出境便沒問題,「沒聽過有人要出差、旅遊但不批」。 車禍死者曾被指要負責 家屬鳴冤 根據報道描述的細節,本報綜合有關車禍的資料,發現過去多年有多篇相關報道,但當中重點非有人「畏罪潛逃」,而是公安「誤判」當時死者亦需負部分責任令家屬不滿要上訪「鳴冤」,最後得直,事件成為官方處理信訪案的經典例子,「提到雖然肇事方也願意承擔全責的經濟賠償」,但母親周艾萍仍堅持要為女兒討回「無責」的公道。至2004年5月30日,浙江省公安廳推翻先前的結論,死者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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