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法院不時會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予父母其中一方,至於未取得管養權的一方,對子女生活參與度低,往往令兒童與沒有管養權的父母間的聯繫日趨薄弱。有法律學者關注兒童在父母爭奪管養權時所受巨大創傷,認為管養權概念過時,冀藉實施新法例,可令兒童與父母雙方維持健康關係。
本身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第三屆兒童問題論壇籌委會成員Anne Scully-Hill說,子女在父母離婚後所受創傷,往往並非源於離婚本身,而是於法庭上父母兩方就撫養權的爭拗。她說,以往管養權像把父母責任「分餅」,但父母離婚後亦應盡百分百父母責任,即使不同住,亦應維持對子女的關顧,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可防止沒有管養權的一方淡出子女的生活,進一步保障兒童權利。她期望隨着兒童法案實施,本港可按聯合國建議增設兒童權利專員,爭取及保障兒童權益。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歡迎相關草案,但她關注法案對施虐個案或子女與父母關係惡劣時的豁免情况,如有父母因暴力或行為問題離婚,而子女不想與其來往,屆時法庭會否豁免只判獨有管養權,社協早前已向當局表達相關意見。她又期望,法案可解決中港兩地分隔的離婚父母與居港子女管養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