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埃克(William Ehrcke)之前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陪審團最終得出的裁決,可以有三個可能性:被告一級謀殺罪成、一級謀殺罪不成立但二級謀殺罪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 而決定被告是否一級謀殺罪成,則要考慮四大因素,並要同意檢控官已排除所有合理疑點下,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預謀: 1. 湯遠熙曾進行非法行為 2. 他的非法行為導致母親郭煉結死亡 3. 他有殺母意圖 4. 他在有計劃及經過深思熟慮的情況下犯案。 法官並對有計劃及深思熟慮給予註解,指出「有計劃」是代表經過計算、小心設計的方案,計劃不一定是複雜,可以簡單,但定下計劃後,可以立即執行,也可以等候一段時間才執行。至於「深思熟慮」,法官指這是代表非突然的、而犯案者曾想過行兇的好處及壞處。 一級謀殺的刑罰是終身監禁,25年內不能保釋;二級謀殺則是10年不得保釋,但法官可以決定是否加長刑期。湯遠熙已經被羈留的時間,也會從最終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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