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留學生湯遠熙被控殺母案,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在決定被告是否一級謀殺罪成的時候要考慮四大因素,並要同意檢控官已排除所有合理疑點下,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預謀。11名陪審員昨午近四時退庭商議,需要就裁決達成一致共識才宣布裁決。
經過過去六周的聆訊後,主審法官埃克(William Ehrcke)昨日引導陪審團,以決定被告湯遠熙的一級謀殺罪名是否成立。
埃克首先提醒陪審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於檢控官,被告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他同時說,陪審團應考慮整體的證供及呈堂證物與證人口供,而他們可以選擇相信全部、部分或完全不相信證人的作供,並需考慮各名證人的可信性。
埃克指在審訊期間,部分證供牽涉被告談及要令父母親消失的想法,但被告在本次聆訊中的控罪,只關乎殺害母親郭煉結,因此陪審團不能因為他有想殺父的意圖,從而推斷他是個壞人,以及有可能謀殺母親。
埃克提到,陪審團最終得出的裁決,可以有三個可能性:被告一級謀殺罪成、一級謀殺罪不成立但二級謀殺罪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
而在決定裁決時,有四項必要考慮及達致的要素,包括:湯遠熙曾進行非法行為、他的非法行為導致母親郭煉結死亡、他有殺母意圖,以及他是在有計劃及經過深思熟慮的情況下犯案。
法官明確表示:「相信陪審團對於認同首三個入罪要素,不會有太大的困難。」他舉例說,法醫報告顯示,死者頭部的四處傷勢,其中頭部前方的為致命傷;被告於庭上親口承認,用鐵鎚首度擊母後,令他頓生殺母意圖,因而用被枕掩住母親的頭部,並兩度用全力重擊母親。
法官說,陪審團需要考慮的是檢控官已經排除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計劃及曾深思熟慮。如陪審團認為檢控官已做到這一點,便應判處被告一級謀殺罪成,但如有合理懷疑或不認同證據已到達這地步,而只達到上述所說的首三項裁決要素,則需裁定被告二級謀殺罪成。如對首三項要素有任何一項不認同,則要裁被告無罪。
陪審團一致共識才公布結果
法官並對有計劃及深思熟慮給予註解,指出「有計劃」是代表經過計算、小心設計的方案,計劃不一定是複雜,可以簡單,但定下計劃後,可以立即執行,也可以等候一段時間才執行。至於「深思熟慮」,法官指這是代表非突然的、而犯案者曾想過行兇的好處及壞處。法官完成引導後,陪審團已即時退庭商議,待有一致共識後,才會宣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