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設有4種爭端解決機制,分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特別仲裁庭。菲律賓此次為何選擇仲裁法庭? 菲申請裁定九段線無效 《公約》規定可不經一方同意強行啟動仲裁程序,但《公約》允許締約國將海洋劃界、領土主權、歷史性權利等爭端排除於爭端解決程序之外,這也是中方2006年做出排除性說明的根據。但菲只要證明今次仲裁與領土主權無關,仲裁庭便有司法管轄權。因此菲方訴求只圍繞「九段線」合法性、中方在南海佔領的島礁有5個是暗礁或低潮高地,不存在任何海事權利,以及中方在美濟礁造人工島違反《公約》,並未要求仲裁庭決定島礁歸屬,或就中菲領海劃線。如果最終裁決表明上述島礁海洋權利有限,就算中方對這些島礁擁有主權,所獲資源也將大幅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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