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記者就上述市民投訴,向資深大律師陸偉雄了解。他指出香港確未有辱警罪,但亦可視乎市民是否有阻差辦公而構成犯法,據《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至於劇集中陳凱琳所引用的句語「你知唔知道侮辱警務人員,我可以拘捕你。」雖是有誤導成分,但也理解到一般劇集中有不少情節都屬虛構,正如許多法庭戲與真實都不一樣,若非資訊節目或新聞節目,就溫馨提示各位觀眾也不必太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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