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園學生退學 無上報機制
【明報專訊】案中7歲女童於4月被幼稚園校方發現有不尋常傷痕,其後家人安排退學,女童沒有如常升讀小學。本身是幼稚園校長的教聯會副主席林翠玲說,目前沒有機制規定幼稚園向教育局上報退學或持續缺課個案。她說,在校教師會觀察學童身上是否有不尋常傷痕,但不能貿然認定屬虐待,一般會與家長溝通了解情G。若證實學童受虐,會嘗試開導家長,絕大部分個案會有明顯改善,以往未遇過這般嚴重個案。她說,若虐兒情G持續,校方為保障學童,會向駐校社工或社署求助。香港幼稚園協會會長唐少勳稱,校方不難發現傷痕,可轉介懷疑個案予教育局分區督學,甚至報警。
校方察覺虐待 應轉介督學
本報昨向教育局查詢該名女童的就學情G,局方沒有回應,只稱年齡介乎6至15歲的兒童須在學校接受教育,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適齡子女定時上學。若家長沒有合理辯解而堅拒送子女入學,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條例》發出「入學令」,不遵守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
若違入學令 可囚3月
另外,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認為,女童身體及心理都受到嚴重影響,遭嚴重虐待的兒童,自我觀感轉差,難信任他人,若施虐者為父母,精神傷害會更大,目前難以評估案中女童的情G。她說,兒童遇到懷疑虐待或暴力事件,可向信任的人傾訴。
對於父母涉嫌疑虐打7歲女兒,精神科醫生黎守信不評論個別案件,稱一般或因父母受外來壓力,故負面情緒向子女發泄所致,亦可能與父母小時候有遭虐打的經驗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