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曹永正在中港兩地開設名字相近的公司,並利用香港公司投資內地公司,更持有內地公司一定的股份,有會計界人士估計此舉可獲較好的法律保障及稅務優惠。 中大講師:關聯公司或藉交易減付稅 中大會計學院高級講師李兆波表示,由香港公司持有內地公司做法相對較「穩陣」,因內地法制不健全。他說,若資產調至香港,有任何事亦按香港法律處理,法庭不受他人控制,「內地判你貪污,不代表在香港是貪污」,變相對當事人有一定法律保障。 李說,內地制度仍在發展中,公司註冊的規則不時有變動,對商人來說有風險;相反香港的制度透明清晰,政府要求提供資料時會引述法例,「若有資料(商人認為)不應該提交,可透過法庭處理,反對決定,過程沒有人的因素」。 李兆波估計,這批關聯公司之間可能作交易,包括可由一間公司購買另一間公司的服務,造成大額支出,降低利潤,藉此減低交稅金額;獲得一筆大額收益的提供服務公司則可報銷其他支出如「娛樂費」等,以抵消收入。他補充,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中港公司及上市公司利用這種手法處理其財政。 梁繼昌:港公司任股東 內地難查身分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梁繼昌估計,此舉有可能把貪污而來的資金,化作投資資金進入內地公司,但難以理解曹等人,在第一步如何把內地資金調至香港。他認為,這批公司沒有稅務優惠,「洗黑錢仲唔夠呀?」梁補充,以香港公司擔任股東,可避免個人身分擔任股東會「上身」的問題,因萬一發生事端,內地司法機關有限制,難以查證其真正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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