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房屋條例》規定未補地價的居屋及出售公屋,若未經房屋署批准下加按即屬違法,房屋署發言人昨表示,早前發現5名業主以貸款協議或加按方式,抵押居屋單位向兩間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案件上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5名業主均認罪,各被判罰款5000元;兩間財務公司則合共被罰款3.2萬元。 兩財務公司罰3.2萬 房屋署表示,今次涉及相關罪行的個案有4宗,共發出9張傳票,5名居屋業主以貸款協議或第二按揭方式,將其居屋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各被判罰款;而涉事的兩間財務公司共收到4張傳票,每張傳票被判罰款8000元。 房屋署指出,自2013年至今,署方向干犯相關罪行的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27張傳票,當中20張成功定罪,被判罰款5000元至2萬元不等,其中有一間財務公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有關上訴今年5月12日被駁回。署方提醒所有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若計劃將單位加按,必須遵循《房屋條例》規定。 根據《房屋條例》,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長批准下,若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等,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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