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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加國新聞
 4企興訟挑戰聯邦改臨時外勞例
指收費及限制人數不合理

【明報專訊】加拿大有4間公司向加國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挑戰聯邦就業及社會發展部長去年修改臨時外國勞工的規例﹐包括僱主對每名外勞僱員的申請費用增至1000元﹔及限制各公司的外勞僱員人數上限只能佔總數一成。

提出訴訟的其中一間公司Forefront Placement Ltd.的代表律師萊希(Tim Leahy)表示﹐聯邦政府於1971年開始推出臨時外國勞工計劃至2013年期間﹐僱主申請外勞僱員是不用交審查費的﹐至修改規則後﹐現時的「勞動市場影響評估」LMIA申請費是每名僱員收1000元。但根據《財務行政法例》﹐政府所收的費用不能超過辦理所需的費用成本﹐每項申請不應超過275元。

他指上述4間公司提出的另一項挑戰﹐是聯邦政府過往並無限制﹐至去年修例限制各公司的外勞僱員人數上限﹐於明年開始最多佔總數一成。但根據1867年推出的憲法﹐勞工規例是由各省政府制訂﹐不是聯邦政府的管轄範圍。

萊希說﹐若法院判處上述公司得直﹐有機會判決聯邦政府要修改規例﹐到時所有公司都可獲益。但該項訴訟要等逾一年才會有判決﹐其後若聯邦政府向聯邦上訴庭提出上訴﹐便要總共等兩年才有結果﹔若其後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便總共等3年。因此﹐他代表的公司同時提出動議﹐在未有結果之前﹐讓該公司只交不逾275元的外勞申請費﹐同時不能限制僱用的外勞人數。

該項加國聯邦法庭訴訟﹐將於8月11日在溫哥華、愛蒙頓及多倫多同日分別舉行。

現時加國僱主向加國服務局(Service Canada)遞交LMIA申請前﹐要首先於加拿大兩個傳媒刊登招聘廣告達1個月之久﹐並在申請前1個月在「工作庫」(Job Bank)刊登招聘廣告1個月﹐證明無合資格者申請工作才能遞交外勞申請。外勞在加拿大工作不能超過4年﹐到時要離開兩年後才能再返加國工作。

萊希指外勞在加國工作兩年後﹐便可通過技術移民類別申請移民﹐但要有僱主贊助﹐申請人要自付1000元申請費。他說﹐上述訴訟對例如中國保母外勞的申請有影響﹐因此加國僱主的申請費應由1000元減至不多於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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