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同妻」(tongqi/homo-wife/gaywife),男同性戀者的異性妻子,婚前不知丈夫的性傾向,婚後無正常婚姻生活,但又因種種壓力難以離婚,是社會中隱秘的弱勢群體。近日,內地官方首份關注「同妻」群體的研究報告出爐,研究負責人、哈爾濱工業大學社會學教授唐魁玉稱,保守估計,內地最少有1600萬名「同妻」,受社會歧視、無法律保障,是「同妻」當前的困境。 2012年6月,四川成都一家大學的教師羅洪玲發現丈夫的同性戀身分後痛不欲生,墮樓身亡。羅洪玲是內地約1600萬「同妻」的一個縮影,在傳統的家庭倫理束縛下,「同妻」在婚姻中承受家庭暴力、少性甚至無性等巨大壓力,對於婚姻的維持及解體都經歷與常人不同的艱辛和困擾。 三成無性生活 哈爾濱工業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小組歷時3年,近日完成了中國官方首個「同妻群體生活適應問題研究」。唐魁玉表示,在內地,同性戀尚且是一個隱形的群體,更別說「同妻」,所以1600萬這個數字並非調查所得,而是一個非常保守的估計,實際數字可能更大。 研究小組跟蹤訪問調查網絡上活躍的「同妻群」中的173人:「同妻」主要是35歲以下,佔跟蹤訪問人群的75%。在接受跟蹤訪問的3年堙A九成以上受訪者稱受過冷暴力、肢體衝突等家庭暴力行為,三成在婚姻中沒有性生活,但基於照顧子女或經濟原因,僅三成人選擇離婚。 學者:癥結在傳統異性戀霸權 唐魁玉認為亟需推出相應法律,讓「同妻」選擇離婚的時候,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他表示,「同妻」悲劇不在同性戀丈夫,而是影響同性戀者選擇生活的傳統道德和異性戀霸權,解決「同妻」困境有賴社會對於同性戀者的接納和保障,使同性戀者有權利和自由去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不需要用妻子來做擋箭牌。「社會氣氛愈來愈開放,『同妻』數量才會下降。」 按《婚姻法》,配偶一方為同性戀者並不是法定離婚理由,但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將之視為離婚的依據,因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和忠實。但這不意味「同妻」可依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因按法例,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只限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綜合《明報》和《南方都市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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