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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梁振英競選辦主席的張震遠(圖)一度晉身行會,如今卻破產,下周更要面對欠薪案的判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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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控股主要股東梁志漢(圖)早前入稟向張震遠討債逾4000萬元,本報記者事後到其渣甸山寓所拍門,身穿背心的他對訴訟一概不回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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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債1.1億 張震遠破產
欠薪案周一判刑 官明言宜判囚

【明報專訊】行政會議前成員張震遠,繼其任主席的商交所被頒令清盤,加上早前因拖欠薪金被定罪後,再因拖欠至少兩名債權人合共逾1.1億元,昨正式被高院頒令破產。下周他亦將面對欠薪案判刑,裁判官當日更明言案件適合判囚。張本人及其法律代表昨均沒有出庭,本報昨聯絡張,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破產呈請人為新利控股(1240)非執董梁志漢。2013年8月,梁志漢入稟向張震遠及商交所股東公司新效控股追討4000萬元貸款。特委法官陳靜芬昨判決時稱,梁於同年10月向張震遠發出法定償還通知書,但張未有清還欠債。2014年2月,梁申請張破產,張被指連本帶利欠逾4726萬元,其間張同年6月償還了300萬元,但餘額一直拖欠;此外,富利田有限公司早前亦加入成為債權人之一,昨亦有律師代表出庭,表示支持張的破產呈請,指張拖欠其7280萬元。早前另一債主Sinomax Finance Ltd亦支持破產呈請,但昨未有代表到庭。法官指張未有向法庭存入反對破產呈請的誓章,決定頒令張破產。

張及律師均沒出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張震遠破產後,其所有財產將由破產受託人接管,點算後按欠債比例分配還債。若無債權人或受託人反對,破產令會在頒布後4年自動解除。破產人不能擔任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董事,亦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破產人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乘搭的士,但仍可往海外旅行,惟所有開支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

任行會市建主席時借貸

資料顯示,張震遠向梁志漢借貸時仍擔任行會成員及市建局主席等公職,至警方調查商交所案,張於2013年5月24日宣布辭去所有公職,隨即掀起連番訴訟。商交所在數碼港租用的辦公室,同年6月13日遭業主入稟追討逾700萬元欠租;張碰巧在同日入稟控告時事評論員李鵬飛,指其早前在港台《議事論事》節目的言論誹謗。

遷離淺水灣宅 家人租隔鄰

商交所及張震遠去年5月遭勞工處票控,指他未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到期日發薪,以及身為董事未按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有關案情指高級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於去年10月入稟勞審處追討欠薪,勞審處於翌月判馬勝訴,但馬始終未獲分文。張曾屢次選擇不認罪,終於今年3月承認兩罪,裁判官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明言張欠薪額高及時期長,適合判囚,將於下周一判刑。

另外,張原租住淺水灣大廈中層單位,早前已退租,不過其家人仍然承租毗鄰單位。

【案件編號:HCB1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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