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是唯一設有罷免省議員程序的省份,自1995年有罷免法以來,選舉局共批准26宗罷免行動申請,沒有一次成功案例;只有5次可將所收集的簽名送給選舉局。其中有一次省議員自動辭職。 卑詩選舉局規定,任何一名選民均有權提出申請罷免其登記選區的省議員。申請人需要向省選舉局首席選務官索取一份申請表及填寫個人資料,並繳付50元申請費用。在申請表上,申請人需在200字之內,說明提出罷免的理由。但在省議員當選後的首18個月內,選民不可提出罷免。 選舉局在收到申請後將會核對資料,但省選舉局首席選務官不能基於申請者提出的理由而拒絕申請,只要申請是符合罷免條例的規定,便可獲批。在省選舉局確定批准申請後,申請人將會收到通知書及收集簽名的指引文件。申請人可在60天限期內收集所需簽名。 選舉局在到簽名後,將有42天時間核實簽名。另外,選舉局亦會按照選區的登記選民數目,設定選舉經費的上限,以北本那比為例,申請者及被指名罷免的省議員,經費上限為38,257.91元。 自罷免法例於1995年設立至今,選舉局共批准26宗申請,但全部罷免行動最終都沒有成功。其中18宗在時限前都沒有向選舉局交回簽名,只有5宗收集完簽名後交回給選舉局,當中只有兩宗進入核實簽名程序。而在1998年,當時被要求罷免的省議員賴特斯曼(Paul Reitsma),在選舉局未完成核實簽名程序前,已自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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