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最高法院昨日駁回法輪功組織的上訴案。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溫市政府限制抗議人士在行人道設置永久建築物的附例沒有違憲。 根據加拿大電視台CBC報道,2001年8月,法輪功組織在溫市格蘭護街(Granville St.)3300號路段的中國駐溫哥華總領館前進行全日抗議,稍後在行人道上搭建小木屋供抗議人士使用,同時亦在中領館的外牆掛上大幅橫額以表達訴求。 溫市政府在2006年通過附例,禁止抗議人士在公共場所設置永久性建築物,附例雖在稍後作出修改,但限制抗議人士在公共場所搭建永久建築物的部分仍然不變。法輪功人士在2009年初將小木屋拆除。 CBC報道,法官鮑登(Gregory Bowden)裁決,溫市政府的附例沒有違憲,因為此附例只適用在永久性建築物,並沒有限制其他形式的抗議或表達政治訴求。 他在裁決書中指出,雖然附例禁止在街道上設置永久性的建築物,但抗議人士仍然可以自由地在任何場所表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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