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涉案禁制令從民事訴訟中產生,由執達吏及警方提供協助。代表原訴的士團體的律師鄺家賢指出,執行禁令時要根據司法機構既定收費,支付提供協助的執達吏;但根據法庭命令,警方只是有需要時協助執達吏,毋須額外付費。她又指出,這與警方協助私人活動時所收取的費用不同,他們只是根據警隊條例執行職務。警方消息亦指出,警方依據法庭命令執行職務,毋須向其付費。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會因應執達主任的要求提供所需協助。 原訴承諾倘導致損失願賠償 禁制令禁止相關人等阻止原訴拆除障礙物、阻塞相關道路的出入口,或放置物品阻塞相關道路。法官下令原訴方須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報紙中刊登禁制令,並要在相關道路當眼位置張貼。原訴小巴團體同時向法庭承諾,若法庭稍後發現禁制令導致被告或其他人有損失,並下令原訴賠償,原訴須遵守命令。 陳文敏:法院考慮原訴財力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法院在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考慮原訴人有否財力支付清場費用。他又說,目前爭論點應放在法院如何定義或計算巨大損失、在什麼準則下可用禁制令。他指出,中信大廈附近路段的臨時禁制令清楚指明針對什麼地方,但「小巴、的士是通街行」,有需要提出清晰準則,否則日後每逢七一遊行、六四集會等活動時,或會引起同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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