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城規會於2010年為銅鑼灣區的樓宇實施高度限制等新措施,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0014)對此不滿,翌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高度限制會影響希慎重建該區樓宇的利益,但被高院駁回。希慎其後不服上訴,昨獲上訴庭判上訴得直。上訴庭指出,城規會施加限制前沒有詳細考慮希慎提出的反對理據,對希慎造成不公。 雙方重商銅鑼灣區高限 惟上訴庭沒直接撤銷銅鑼灣區的高度限制,只下令希慎與城規會雙方於21天內商討,向法庭提交草擬命令。城規會表示待研究判辭後,才決定會否採進一步行動;希慎集團回應表示,正與顧問研究判辭,現階段不作評論,但強調涉案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只與希慎將來的重建項目有關,並不影響現時物業的營運。 原訴包括希慎興業及其7間子公司,涉及項目則包括利園、利園二期、新寧大廈及新寧閣、希慎道壹號、希慎廣場、禮頓中心、禮頓道111號及希慎道18號。 影響未來重建 不涉現時物業 城規會於2010年9月公布新的銅鑼灣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向區內多個項目施加20至200米不等的高度限制、規定增加非建築用地和建築物間距等,以及更改部分項目的土地用途。希慎同年11月提出反對,最終除新寧大廈獲放寬高度限制至130米,希慎的其他反對均告失敗。希慎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城規會的決定阻礙希慎將項目發展及重建權利,甚至令項目價值下跌,其中利園二期若要跟從新規定,整體價值將會下跌20億元。 官疑城規委員未消化希慎報告 上訴庭法官林文瀚於判辭指出,城規會於2011年3月11日開會聽取希慎陳述反對理由,會議由早上10時開始開至晚上12時許,其間只有半小時午飯時間,各委員體力和集中力未必能夠應付,但城規會拒絕希慎的押後會議申請,加上希慎於會議前向城規會提交大量補充文件和專家報告,惟城規會委員來自不同界別,並非全由規劃界組成,上訴庭質疑他們未必能在短時間內閱畢和消化所有文件,以詳細考慮希慎的反對理據,認為對希慎不公。 【案件編號:CACV232、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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