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同學的文章就傳媒採訪及報道時,在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之間的爭議,作出了全面而理性的分析,結論是﹕重大的公眾利益可凌駕於個人私隱之上。 當然,如同學所舉出的湯顯明事件,或是特首高官等的家居僭建事件,因為當事人為公職人員,加上行為[近違法,所以公眾利益有較為明顯的凌駕性而爭議不大。然而,即使如同學提及的藝人涉嫌吸毒事件,也有爭議謂此乃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未有如公職人員般濫用公職或涉及公帑,加上尚未被法庭判處有罪,傳媒的深入揭示,可能造成輿論公審及未審先判的情G,已經侵害了當事人的私隱權甚至是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正因為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之間存在不少灰色地帶,當傳媒過分侵犯個人私隱的事件出現,就會有人提出應對傳媒的採訪及報道加以規管與審查。在這兒我必須強調,社會對傳媒自由、新聞自由的限制必須非常小心與克制! 首先,正如同學所述,重大公眾利益可以凌駕個人私隱之上,於是何謂公眾利益就必須交由公眾去判斷與決定;若判斷「重大公眾利益」的權力落入少數人甚或是缺乏民意基礎的當權者手中時,傳媒發掘到的一些重要資訊,隨時可被定為非公眾利益而是私隱,傳媒因而被噤聲。 因此,除了一些社會有共識的道德底線,如色情暴力內容外,許多社會人士都會選擇讓傳媒直接受公眾監察,而傳媒則以其新聞專業選擇報道內容。 當然,要公眾的監察有效實行,更重要的是整體的公民皆能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而不因一時的感官愉悅而忘卻公民責任。否則,若公眾監察失衡,傳媒濫用權利未受批判而出現受害者,就容易讓「加強制度審查傳媒」的聲音增強,繼而削弱傳媒作為社會「第四權」的角色。 文﹕保良局李城璧中學通識科主任 張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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