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長張通榮涉關說、教唆縱放人犯案,因拒認罪遭高院撤銷原緩刑處分,法界人士都不感到意外,表示除非被告獲得被害人原諒、達成和解並且認罪,否則法官不宣告緩刑,是「合情合理」,且未逾越法律規定。 以補教名師高國華炒股案為例,高的律師曾向法官爭取緩刑宣告,但高拒絕認罪,法官認為他無悔意,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法界指出,法官的緩刑裁量權,並非無限上綱。刑法74條規定,必須是2年以下的刑期宣告,法官才可視情況使用「緩刑」的寬典,但同時應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立悔過書或支付公庫一定金額,並提供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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