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移民及難民局(IRB)審理外國人不得入境案中,即有141人為中國公民。 這些不得入境案中,有部分即是因為抵達機場時未誠實申報,甚至所帶奢侈品太過大量而被以走私罪起訴,令他們的居民身分面臨取消,而被送往IRB進行不得入境的聆訊(inadmissibility hearing)。 IRB溫哥華發言人安德森(Melissa Anderson)指出,不得入境的個案,均是經由CBSA轉介,是《移民法》在確定取消一個人的居留加拿大身分之前的一道最後程序。 她強調,被取消臨時居民或永久居民身分的原因有幾類,主要是犯刑事上的重罪、違反《海關法》、被發現移民申請造假等違反《移民法》的情況,此外,還包括違反人權法、國際法等。 IRB統計指出,2012年處理不得入境案件,有195人,其中有43人在西部省分;而在2013年時,則有141人,有43人在西部省分。 IRB未提供不得入境案的判決結果,不過,移民顧問任立三說,這種不得入境案的判決結果,90%均對被移送的外國人不利,也就是說,甚少有人經過IRB裁決,最後還能保住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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