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荔枝角收押所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東主及5名包括家庭主婦的員工,昨被裁定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法例所指「朋友」是指與囚犯有交情的人,但眾被告根本不認識囚犯,卻利用署方在核實方面的漏洞,探監時訛稱是囚犯的朋友。 懲教署發言人指歡迎裁決,認為有關裁決對企圖欺騙懲教人員以達至非法探監的人起警誡作用,署方會仔細研究判辭,重新審視安排探訪的程序,以加強堵截任何非法進入院所探監的企圖。 懲署:重新審視探監程序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決時指出,被告探監時一致登記為囚犯的「朋友」,但戴官指「朋友」是指彼此有交情的人,眾被告不認識囚犯,根本稱不上是朋友。另外,辯方審訊時指出,眾被告曾以網站和傳單宣傳探監服務,而且他們探監時身穿綠色Polo衫及登記公司地址,故探監服務是公開的,懲教署亦知道有人代探監。惟戴官指被告隱瞞自己不認識囚犯,即使其活動是公開進行,亦不改其不誠實的性質。 另外,雖然署方曾下令懲教人員多留意可疑的探監者,但事實上很難核實探監者的身分。戴官指被告利用核實方面的漏洞,欺騙署方前線人員,串謀向懲教署訛稱是囚犯的朋友,故判眾被告罪成。 另根據《監獄規則》第48條規定,只有「囚犯(prisoner)的「朋友親戚」才可探訪;而第203條則保障每名候審囚犯(prisoner awaiting trial)在任何周日獲一名訪客(visitor)探訪15分鐘,但條例沒指明訪客類別。 裁判官昨指出,只要不牴觸上述第203條,第48條也適用於所有囚犯,包括候審囚犯,故為防閒雜人等探監及維護司法程序,第48條對探監的設限也屬合理。被告獲保釋至本月27日,待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 官:「朋友」指與囚犯有交情者 3男3女被告依次是45歲的「曙光用品公司」東主溫皓竣,以及本身是主婦的員工關巧用、馬倩芬、梁耀長、鄧志紅及潘定基,溫聘用其餘5被告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提供「代客探監」服務。「曙光」在網上及派傳單招生意,涉案共有31名囥膆ョu接受」服務。另早前有3名主婦被告認罪,同被判囚兩個月。 【案件編號:KTCC2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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