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7罪成1罪脫 13歲犯暴動月內兩入罪 官信非無知

[2023.07.30]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多區出現抗議行動,其中在灣仔演變成暴動,26人被控暴動罪,分拆3案審理,當中涉及8人不認罪受審的案件,昨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其中7人暴動罪成,1人罪脫,罪成者包括案發時13歲的中二男生,法官指由其衣著、裝備及環境所看,被告「必定知道有關行為嚴重不當」,肯定他有犯罪能力。這是本月第二宗反修例案有事發時13歲者暴動罪成。

罪成者還押 8?16求情

7名被捕罪成的被告為謝芷盈(現年26歲,下同)、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13歲中二男生(現16歲)、蘇家揚(20歲),須還押至8月16日求情,8月26日判刑,待索取3名案發時未成年者的教導所報告。

脫罪者因舉證存「真空時間」

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的女生高家慧(20歲)兩罪皆不成立。暫委法官梁嘉琪在書面判辭指出,控方證人並非首名接觸及拘捕高家慧的警員,控方無證據指證由警員到場至證人接手控制高之間的「真空時間」發生何事,不能肯定她是否參與暴動;由於未能肯定她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罪同判無罪。

官:中二生能辨破壞安寧

衣著裝備顯非頑皮搗蛋

辯方曾爭議13歲男生「無犯罪能力」,判辭提到根據普通法,10至14歲以下兒童被推定為沒有犯罪能力,但這推定可被推翻。辯方力陳在當時耳濡目染下,未滿14歲的兒童未必能明辨是非,被告或出於貪玩和好奇到場;控方則引述案例,提到愈接近14歲的兒童,或行為愈屬明顯不當,便愈容易推翻其無犯罪能力的推定。

梁官認為,案發時各區經常出現暴力衝突,傳媒廣泛報道,被告上學的交通亦可能受阻,不會對此一無所知,他作為中二學生,亦不會誤解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合法;被告身穿黑衣,戴頭盔、防毒面具,攜有扳手及雷射筆,穿戴「有意識的衣著及裝備」出現在暴動範圍,衣著與示威者一致,加上警方亦發出警告,被告「必定知道有關行為嚴重不當,非頑皮搗蛋或幼稚惡作劇」,能肯定他有犯罪能力,裁定他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3罪成立。

反修例案共3人犯案時13歲

翻查資料,反修例案件中共3名案發時13歲的學生被控暴動罪,本案被告是本月第二人被判暴動罪成,另一名案發時13歲的女生(現年17歲)因參與包圍深水囃絡p,早前被判暴動罪成,正還押候判,該案法官同樣判斷她有犯罪能力。餘下一名黃姓男生則擬認罪,還押待9月答辯(見表)。

至於本案其餘6名被告,梁官認為可憑他們身上的裝束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意圖,加上他們身處暴動範圍互相壯大聲勢,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裁定他們暴動罪成。另涉管有扳手和噴漆的蘇家揚另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成;李、黃、周、蘇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83/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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