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首案上訴 官駁回稱定罪穩妥
【明報專訊】《禁蒙面法》2019年10月5日凌晨實施,同日首宗違例的兩男女被控在藍田參與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早前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中被判囚兩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昨頒下判辭稱,本案定罪穩妥,駁回兩項上訴,特別提到對原審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所保留,但對其最終裁斷沒有異議。
上訴人蔡玉雲(38歲);控方案情指,2019年10月5日凌晨,警員乘警車到啟田道處理堵路,上訴方爭議,在人群四散後約兩秒,手持淺藍色物件的上訴人與犯案者跑向同一方向,拘捕警員誤將上?訴?人當成犯案者。
高院判辭指出,本案上訴重點是犯案者的髮型和袋,上訴方力陳警員在車上不可能觀察到環保袋上的圖案,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稱,在車上較高處的警員有可能觀察到袋及圖案,即使警員辨認犯案者髮型出現差異,但不足以令人質疑辨認準確性,該名女子當時作出的綑綁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官稱原審「口罩論」理據欠穩
惟對裁斷無異議
判辭又說,上訴方指上訴人因有哮喘而戴口罩,案中無口罩方面的專家證供,原審裁判官稱「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構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礙」是缺乏穩固基礎,但原審裁判官有權考慮整體情G,對於原審裁定上訴人辯解不成立,法官對此並無異議。
【案件編號:HCMA 36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