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署丟家當 街友勝訴獲賠百元 官指署方未合理託管 拒納自願放棄說法
【明報專訊】2019年冬至前夕,康文署聯同防暴警察「反罪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丟棄無家者的家當,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事後陪同9名無家者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元不等,案件早前審結,審裁官昨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稱,康文署在處理無家者物品時未有履行非自願託管者責任,裁定申索方勝訴,下令署方向各人象徵式賠償100元,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本案為首次有無家者索償案踏入審訊程序並獲判勝訴,一直協助他們的社協幹事吳衛東形容是「遲來的公義」(見另稿)。
署方:會與律政司研判辭
9名申索者分別為劉嘉曦、陳大發、陳志榮、趙金興、吳隨有、周雄光、阮少碧、熊達富、陳志堅,由社協幹事吳衛東及陳仲賢代表出庭。康文署回覆稱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辭,現階段沒有補充。
官:物品放滿12手推車
要自行找尋強人所難
審裁官林希維引述康文署一方的抗辯理由,指署方當時透過在場者通知不在場者,確實有人成功取回個人財物,但有人嫌物品骯髒或草草搜尋便放棄,亦無即時聯絡署方取回物品,強調署方給予足夠時間,在3天後才棄置,只是無家者自願放棄財物。林官在裁決中反駁,署方將無家者的物品放滿12輛平常用作運送垃圾的手推車,證供顯示當時有70名無家者在公園露宿,但清場時僅約20多人在場,部分更是老弱傷殘,要他們伸手入1米深的車內搜尋未免太強人所難。
官:取回意願絕不含糊
林官又說,吳衛東曾於同月23日凌晨向署方及警方發電郵,表明無家者想取回物品,內容毫不含糊,署方理應知悉他們仍未放棄財物,應在未扔掉前安排領取,故拒絕接納無家者自願放棄財物的說法。
林官續說,既然署方決定清走物品,便須負上非自願託管者責任。然而,署方當日不如以往事前張貼告示知會清場,將所有物品扔進垃圾車「亂成一團」,無分類、作簡單記錄或拍照,到場者只能「毫無頭緒地亂搵」,可見署方未有對物品作合理照顧,最終全盤拒絕接納康文署一方的理據。
稱無單據證損失 拒納索償額
賠償金額方面,林官信納各申索者在公園露宿,因本案造成財物損失,然而各人未能提供單據或相片等證明損失財物的價值,部分無家者口供更前後矛盾,最終只接納各人在事件中遺失寢具。基於申索方未能提供單據,法庭拒絕接納各人指稱的賠償金額,惟考慮他們理應得到象徵式賠償,下令署方向各人賠償100元。
【案件編號:SCTC 12527-12530、12532、20434-20435、37602/20、191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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