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丁屋買賣用假文件 律師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綽號「跛榮」的屯門楊小坑村村民沈建榮,早年與妻子涉及洗黑錢案,在審訊中當辯方證人的執業律師,涉協助沈處理丁屋買賣時,使用虛假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欺騙財務公司及土地註冊處,以助沈妻獲150萬元按揭貸款。該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罪成,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他不服定罪並上訴至終院,案件昨日在終院審理,上訴方爭議有關「虛假文書」的涵義。法庭聽取陳辭後,押後裁決及擇日頒下判辭。
視像聆訊 拗「虛假文書」涵義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陳鑑清,其代表為御用大律師卑利得(David Perry);答辯方代表為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所有人均以視像會議參與聆訊。
原審法官裁定,由於沈妻黎綺琴從未向上訴人支付300萬港元的買賣價款,該協議及該轉讓契均屬虛假文書。上訴庭則指,基於兩人從未同意就物業作任何交易,且未支付任何買賣價款,故維持原判。
上訴方陳辭時稱,黎與上訴人並沒作出實質交易,協議僅為「白紙」,故毋須關注協議內容是否屬虛假文書,且本案情G與《刑事罪行條例》中69條中「虛假」的涵義並不符合。答辯方則反駁,本案的協議及轉讓契本身已是謊言,存在失實內容,故認為屬偽造文書。 【案件編號:FACC 10/21】